1、“.....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十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第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第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章终止与清算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解散关闭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第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第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本条第款规定的比例。第十条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第十条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第十条在中华人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拟设外商独资银,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第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第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变更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第十条或者第十条关于股东的条件。第章业务范围第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至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万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未依法履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
9、“.....第十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条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第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第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章终止与清算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第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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