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区环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赁住房资格。第十条产权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阶段出租。第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已选定住,同等条件下......”。
2、“.....第十条家庭人口为人含以下的,租赁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人含以上的,租赁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年。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年,续租期间租租家庭应及时退出租赁房屋逾期不退出的,经营单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除租赁合同至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承租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但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所购住房入住手续。承租人发生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可以从其租房补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租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全文的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罚没非法所得,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含以上的家庭优先租赁。第十条家庭人口为人含以下的,租赁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人含以上的,租赁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
4、“.....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年。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区房管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定年限后,经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施行。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赁合同的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5、“.....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标准可适时调整。租房保证金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人计息,未满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区房管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其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公示......”。
6、“.....第十条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金可由产权单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第十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按届时租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区环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收缴租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罚没非法所得,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房管局要如实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申请人已取租赁住房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废止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8、“.....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单独组团规划。第条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条件户型标准开竣工和入住时间租赁对象装修标准等,应作为土地供应的前臵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件中予以明确。第条公共年,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范围和数量。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由发放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组织申请换证工作。第十条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
9、“.....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第十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按届时租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罚没非法所得,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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