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十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现金价值。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2、“.....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3、“.....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付。第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十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4、“.....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第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十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5、“.....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百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百十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百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
6、“.....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百十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百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的不得少于年,保险期间超过年的不得少于十年。第十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7、“.....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十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百十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第百十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百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
9、“.....依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十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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