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性和显着性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中的近似。第十条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2、“.....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第条申请登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调查核实。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起施行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第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的事实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
3、“.....第十条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规定中的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中的近似。第十条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中的近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员分之以上通过。第十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4、“.....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和第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和保护规定。第十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规定中的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中的近似。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中的近似......”。
5、“.....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员分之以上通过。第十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第条申请登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6、“.....第十条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第条申请登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条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7、“.....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对省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中的近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员分之以上通过。第十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浙江省企业商号管起施行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8、“.....第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和第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工商行政管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9、“.....第条申请登使用该商号的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起施行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第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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