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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修正)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修正)》修改意见稿

1、“.....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成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贴金额......”

2、“.....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以购买货物形条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十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第十条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修正的形式。第十条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第节承诺第十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

4、“.....第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第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十条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节反补贴税第十条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5、“.....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个单独产业。第十条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第章反补贴调查第十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第条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条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条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6、“.....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计算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第十条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7、“.....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十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第十条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8、“.....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自反补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第章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十条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9、“.....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修正。第计算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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