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当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价格台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资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行署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授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2、“.....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和定价依据的,可根据同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条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按照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第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资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3、“.....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对被申诉举报第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行政处分。第十条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对被申诉举报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5、“.....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响及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按照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
6、“.....按照有关规定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7、“.....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对被申诉举报予奖励。第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按照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第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条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当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价格台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8、“.....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关规定料,不得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条对有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行为之的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第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9、“.....第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对被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和定价依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协调。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经营者进行检查,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行政处分。第十条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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