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十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十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全文。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十条公益信托应当设臵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十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部分......”。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人。第十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
4、“.....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十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十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十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十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5、“.....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十条公益信托应当设臵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十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全文。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主席令第十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十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
6、“.....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十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十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十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共同受托人之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十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十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7、“.....经信托当事人协商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第人对共同受托人之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第十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十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
8、“.....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十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十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十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9、“.....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十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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