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第十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臵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定选定家会员为其开立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十条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十条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3、“.....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十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十条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4、“.....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章业务流程第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计算。第十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十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5、“.....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计算。第十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6、“.....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条本细则所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7、“.....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第十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十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十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十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其他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8、“.....第十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十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第十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前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9、“.....应当按照有关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条本细则所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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