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遵守本办法。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将第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禁止非法代开......”。
2、“.....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十月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监制章。全国统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条印制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规定,建立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条印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第十条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加印当地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增值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第十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3、“.....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第十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第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章附则第十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管理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年发布的全国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项修改为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情况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第条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第条印制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监制章。全国统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
5、“.....第十条对违反管理规定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6、“.....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7、“.....禁止非法代开。第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第条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条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章的印制第条增值税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8、“.....必须遵守本办法。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将第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十条对违反管理规定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违反管理法规......”。
9、“.....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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