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分别核算。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2、“.....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举权和被选举权......”。
3、“.....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人票制,成员各享有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票......”。
4、“.....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第十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本社章程......”。
6、“.....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7、“.....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8、“.....应当分别核算。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票。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9、“.....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第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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