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3、“.....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条评标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标无效。第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件......”。
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章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7、“.....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9、“.....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