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3、“.....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版本门。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4、“.....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十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6、“.....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十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版本。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第十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
7、“.....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规划......”。
8、“.....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9、“.....从其规定。第十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十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版本。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门。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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