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特验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成本费售前报验以及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复查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仲裁检验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委托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十条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法定的方法程序和期限进行检验,并重复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第十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检验机构为我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十条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及仲裁检验,其在授权范围内为社会出具的检验数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至第十条和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条所列产品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2、“.....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市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依据本条例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委托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十条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法定的方法程序和期限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送达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和受检单位。第十条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者,除按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外,并处原罚款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检验机构。第十条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及仲裁检验,其在授权范围内为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备法律效力。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质量监督或监督检验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凭证按规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有权就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按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第十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数量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
4、“.....均应返还受检单位。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成本费售前报验以及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复查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仲裁检验和第章附则第十条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于年月日起施行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公证评价和质量认证有关工作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负责质量纠纷调解仲裁,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管理产品第十条不按规定履行产品质量售前报验的,责令限期报验。逾期不报验的,处该批产品价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以行数量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检验后的样品除已损耗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返还受检单位......”。
6、“.....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依据本条例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于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7、“.....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依据本条例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条生产者销售者按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履行义务。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检验结论,应书面通知复验申请人。第章产品质量的纠纷处理第十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8、“.....按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第十条因产品质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第条工商行政卫生医药商检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条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条用户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数量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检验后的样品除已损耗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返还受检单位。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成本费售前报验以及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复查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仲裁检验和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纵容使其不受追诉的......”。
9、“.....第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特殊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下同,向交办的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验。收到复验申请书的部门应在十日内,指定有关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应书面通知复验申请人。第章产品质量的纠纷处理第十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