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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稿

1、“.....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章认证第十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2、“.....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第十条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外方投资者具有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

3、“.....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国务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第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4、“.....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第十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第十条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5、“.....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第十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6、“.....第十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第十条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第十条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7、“.....第十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第十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有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

9、“.....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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