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按照第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行政处分......”。
3、“.....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条和第十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4、“.....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节结果处理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5、“.....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节抽样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6、“.....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第节异议复检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
8、“.....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9、“.....自抽样之日起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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