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年月日农药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农药......”。
2、“.....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年以上。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第十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新版。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致。第章农药经营第十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
4、“.....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第十条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第章附则第十条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5、“.....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第十条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8、“.....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十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第章农药使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
9、“.....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十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年以上。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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