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汇票无效。第十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第十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2、“.....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百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百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3、“.....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第百十条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章附则第百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日。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第百十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印制......”。
4、“.....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第百十条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百十条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百十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第百十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5、“.....应按照最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第十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第十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第十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第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最新支付结算办法。第百十条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百十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第百十条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第百十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
7、“.....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帐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百十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8、“.....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第十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第十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第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
9、“.....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个月后办理。第十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第节商业汇票第十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十条商业汇票分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第十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第十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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