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2、“.....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十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
3、“.....第十条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章附则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4、“.....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5、“.....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6、“.....依照本法第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7、“.....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
8、“.....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9、“.....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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