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2、“.....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身权利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
3、“.....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条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
4、“.....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第十条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下列行为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
5、“.....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十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6、“.....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年月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条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
7、“.....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十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第章政治权利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8、“.....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章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十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第章经济权益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9、“.....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条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消除对妇女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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