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十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第条因工作失职和技术过失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第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的具体分级标准按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在级医疗事故中,完全由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病员死亡的,为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鉴定。第十条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2、“.....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第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3、“.....第十条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周岁以上者,补偿千元未满十周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药剂工作中......”。
4、“.....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的具体分级标准按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在级医疗事故中,完全由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病员死亡的,为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重笃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造成病员死亡的,为级乙等医疗事故。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5、“.....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违者按本条第第款规定处理。第十条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第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
6、“.....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第十条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
7、“.....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周岁以上者,补偿千元未满十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所防治站所等医疗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与乡村所属的卫生科医务室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
8、“.....违反操作规程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
9、“.....第十条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周岁以上者,补偿千元未满十周夏秋季不得超过十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十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切费用,律由死者家属负担。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十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第款规定处理。第十条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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