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称不良后果的事故。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第条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尸检报告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的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第十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3、“.....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费用从通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吉林省医疗事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级医疗事故人民币千元至千元级医疗事故人民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
4、“.....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第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技术过失,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第条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十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
5、“.....第十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般应包括委托书或申请书陈述意见书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病历或病历摘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临时组织的医疗队手术队补偿的,由其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第十条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6、“.....以及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费用从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十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级医疗事故。相当于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7、“.....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十条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第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确定医疗事故。相当于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条省市地州和县市区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处理实施办法全文。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的......”。
8、“.....病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发生事件的医疗单位或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条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技术过失,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第条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第章医疗事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第十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联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处理......”。
9、“.....第十条省林业系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级医疗事故人民币千元至千元级医疗事故人民币千元至千元级医疗事故人民币千元以下。第十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的支付,应由医疗单位负担的,在医疗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体开业医支付的,由其本人负担应由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全文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十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般应包括委托书或申请书陈述意见书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病历或病历摘要尸检报告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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