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
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第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十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十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十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3、“.....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第十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十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十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十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5、“.....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
6、“.....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第十条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第十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7、“.....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十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8、“.....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9、“.....第十条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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