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令停业,并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千元以下罚款。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2、“.....第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条国家尚未规定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机构测定。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下罚款。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行监督检查......”。
3、“.....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个月测定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千元以下罚款。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的,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应限期补回,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
4、“.....消除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以下处以罚款。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名未成年人处以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的,处以万元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的项目......”。
5、“.....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验收,不得投产。第章监督和监测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有害作业条件和进行监测,不得挪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以下处以罚款。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名未成年人处以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6、“.....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的,处以万元机构测定。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7、“.....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机构测定。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未确诊尘肺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按尘肺病待遇处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全文。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8、“.....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必须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以下处以罚款。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名未成年人处以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业......”。
9、“.....十违反本办法第十条项规定的,处以万元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个月测定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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