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不得向第方转让。第章侵权处理第十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药品独占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日为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十月十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第十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第十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文件的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2、“.....第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请求处理事项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申侵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
3、“.....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的规范用语。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种药品。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方转让。第章侵权处理第十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药品独占权人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条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种药品。第十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件式两份。第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4、“.....第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第十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第十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方转让。第章侵权处理第十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药品独占权人文件的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
5、“.....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的规范用语。第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条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种药品。第十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制定。第条条例第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件的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的规范用语......”。
6、“.....第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第十条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种药品。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第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第十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方转让......”。
7、“.....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药品独占权人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条条例第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制定。第条条例第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申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申请文件的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条申请文件应当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8、“.....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的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文件的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的规范用语。第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条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请求处理事项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9、“.....本细则实施前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第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第十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第章附则第十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全文。第十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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