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十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3、“.....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取水许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与第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4、“.....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使用管理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
5、“.....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十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用水......”。
6、“.....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第十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7、“.....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对未取得取水申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取水......”。
8、“.....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9、“.....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十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第十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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