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十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第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
2、“.....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在非耕地取土的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第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第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第五次修正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第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5、“.....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
6、“.....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次性开发土地十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次性开发土地不足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次性开发土地十公顷以上不足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次性开发土地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组织复垦。第十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元以下......”。
7、“.....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组织复垦。第十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第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第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也可以直接查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以上百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9、“.....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第五次修正。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第十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第十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十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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