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十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3、“.....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
4、“.....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6、“.....根据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第章附则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理暂行条例全文。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8、“.....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9、“.....第章附则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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