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013版本)》修改意见稿
1、“.....第章信息披露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条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取证券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措施。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2、“.....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调整,重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十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增加条,作为第十条股东人数未超过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增加条,作为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4、“.....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版本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5、“.....予以披露。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
6、“.....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第章信息披露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条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第十条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十条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百零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申请以披露......”。
8、“.....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第十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9、“.....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版本。第十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第十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