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臵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2、“.....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日内。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
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第十条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5、“.....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年。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第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十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十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定方法......”。
7、“.....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分次授出权益的......”。
8、“.....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第十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
9、“.....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年。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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