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第十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章的规定......”。
3、“.....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十条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但未达到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4、“.....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第十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第章权益披露第十条投资者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5、“.....第十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同时废止。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6、“.....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第十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构报告。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第十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
7、“.....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章的规定。第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持有的同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者中的较高者......”。
8、“.....应当按照本办法第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第十条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等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条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9、“.....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同时废止。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第十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