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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破产法全文(新修订) 2020最新破产法全文(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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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破产法全文(新修订)》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十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章和解第十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的......”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十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十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十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百十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百零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第百十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百十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百十条其他法律规定企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第百十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十条第款或者第百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年内,有下列情形之的......”

4、“.....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第百十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第百十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百十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最新破产法全文新修订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5、“.....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在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十条规定行为之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十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十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十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章债务人财产第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6、“.....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十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十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最新破产法全文新修订。第百十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百零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百零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第百零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第十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8、“.....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十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十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9、“.....第百零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百零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百零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第百零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第十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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