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第条第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增加款,作为第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2、“.....保险赔偿金低于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次性支付。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用工单位在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后可以根据协议追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作为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和第十条的规定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臵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十删除第十条。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应当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园区内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
5、“.....并做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评审等工作,确保其与园区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投资融资资金支持等方面采取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十将第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至少进行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档案,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
6、“.....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设臵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7、“.....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和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增加项,作为第项第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删除第十条第十条。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第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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