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出租人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2、“.....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的解除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第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3、“.....第人依据物权法第百零条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出租人请求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的。第十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的规定......”。
4、“.....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应予支持。第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条融资租赁违约责任第十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出租人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5、“.....不适用本解释第十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其他规定第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6、“.....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应予支持。第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条融资租赁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时......”。
7、“.....第十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融资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第十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人参加诉讼。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
9、“.....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人参加诉讼。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应予支持。第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条融资租赁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第十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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