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第十条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条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第十条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3、“.....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第十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延伸阅读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全文房地产管理法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
5、“.....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第十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6、“.....配套建设。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7、“.....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8、“.....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第十条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作。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9、“.....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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