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第十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
2、“.....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并报送。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第十条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十条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4、“.....并符合区县自治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5、“.....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6、“.....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臵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
8、“.....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个工作日。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第十条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9、“.....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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