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第百十条律师参加强制医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第百十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接受其委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百十条律师可以接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协助其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可以申请人辩护律师可以接受委托......”。
2、“.....但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第百十条代理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应当撰写答辩状,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经被告人同意,提出反诉以及与对方和解。第百十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根据委托可以协助其提起上诉。第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百十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百十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释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第百十条辩护律师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第百十条辩护律师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判期间发现以下情形时......”。
3、“.....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托时,应当审查下列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是否存在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是否符合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百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内容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第百十条对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办案机关追缴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第百十条代理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行或协助委托人依法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4、“.....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第百十条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告知委托人可能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下列法定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刑事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代理律师应当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对于有共同侵害人,但自诉人只对部分侵害人起诉的,以及有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自诉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向自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法律规定,告知法律风险及后果。第百十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协助自诉人提起上诉。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前,代理律师应当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5、“.....代理律师可以接受反诉被告人的委托,可以同时担任其辩护律师。第百十条代理律师应当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不到庭的,代理律师仍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第百十条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当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第百十条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新版实施律师应当在其作出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收到裁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6、“.....第百零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十周岁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百零条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除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还可以依法约见合议庭成员当面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第百十条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相关规定......”。
7、“.....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百十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第百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百十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百十条律师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纠正......”。
8、“.....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告知办案机关。第十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百十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第百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百零条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开展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9、“.....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情况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第百十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第百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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