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第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十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进口或者出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2、“.....第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类。第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类第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之日起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第章购买管理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条申请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第十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万片以下注射剂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十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4、“.....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5、“.....收到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对许可运输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条申请生产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6、“.....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颁布单位国务的企业进口出口。第十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7、“.....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类。第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类第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第十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第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十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8、“.....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进口或者出申请之日起日内,收到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对许可运输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第十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支......”。
9、“.....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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