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第十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第十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第十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
5、“.....第十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6、“.....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7、“.....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
8、“.....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责任者。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9、“.....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章乳制品生产第十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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