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缔约对方政府缔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本公告第条规定的‚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情形时,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公告执行......”。
2、“.....十本公告适用于年月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反避税相关规定。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按照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申请人被第至项中的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3、“.....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有申请人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局公告年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按照本公告执行。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执行......”。
4、“.....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代为收取所得‛。根据本公告第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有申请人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公告执行......”。
5、“.....十本公告适用于年月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十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般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协定待遇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月公告执行。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执行......”。
6、“.....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十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般反避税规则的有申请人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申反避税相关规定。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按照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8、“.....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公告执行。香港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执行。十本公告适用于年月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申请人被第至项中的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局公告年第号颁布日期执反避税相关规定......”。
9、“.....‚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应根据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代为收取所得‛。根据本公告第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有申请人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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