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章停业复业登记第十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年。第十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
2、“.....第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地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般为日,最长不得超过天。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十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第十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位顺序码组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
5、“.....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6、“.....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第章停业复业登记第十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
7、“.....持下列证件到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位行政区划码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8、“.....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公布......”。
9、“.....加强税源,根据中华人民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第十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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