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十条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第十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并负责保密。第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3、“.....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文税。第十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文。第十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第十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5、“.....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在本款第项至第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货样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第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十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
6、“.....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第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十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
7、“.....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第十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8、“.....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十条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第十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
9、“.....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第十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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