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全文》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财政部门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3、“.....第章的屡查屡犯的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十条第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全文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
4、“.....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案件审理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5、“.....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第十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第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6、“.....财政部门应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7、“.....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第十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财政部门的名称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9、“.....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对认定违法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