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
2、“.....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第给予开除处分。第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3、“.....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4、“.....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虚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6、“.....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条国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
8、“.....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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