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行政事业性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审计法第十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2、“.....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章审计机关权限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十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3、“.....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十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5、“.....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第十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6、“.....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
7、“.....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审计法第十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章审计机关权限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十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8、“.....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行政事业性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
9、“.....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第十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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