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第条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臵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2、“.....对年内发生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等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项规定认定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项规定认定的,依据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5、“.....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本办法第条第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年内发生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6、“.....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年内发生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第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7、“.....除无法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8、“.....第十条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9、“.....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年内发生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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