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第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身伤亡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章使用操作第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3、“.....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4、“.....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十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5、“.....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章使用操作第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身喷涂统标识。第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对不符合条件者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7、“.....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十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8、“.....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农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9、“.....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企第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十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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