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十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十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十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3、“.....第百十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节动产交付第十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第十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十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节其他规定第十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法全文(现行有效)doc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第百十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依照本法第百十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百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百十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百十条抵押权不得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百零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百零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百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百十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百十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第百十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6、“.....第百十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百十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第百十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百十条以本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
7、“.....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百零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百零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8、“.....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十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章所有权第十条法律规百零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百零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百零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9、“.....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百零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第节动产交付第十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第十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十条动产物权转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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