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携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将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严禁将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开玩笑和枪口对人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保枪弹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所属人员均不得将弹药自行转售转让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弹药或以弹药交换其他物品。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第章携带和使用的规定第十条检察。第章携带和使用的规定第十条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的,可以携带。第十条携带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第十条持枪人员必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为单位,送省级公安机关统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手续,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章奖惩第十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
2、“.....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弹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随意鸣枪或打猎。第十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下列情况之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行凶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检察干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胁的法押运。第十条的修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第十条执行公务或训练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消耗登记手续,逐级上报,以待补充。对报废弹药应造册登记,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高检院年月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条携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将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严禁将弹药存续,逐级上报,以待补充。对报废弹药应造册登记......”。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单位,送省级公安机关统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手续,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章奖惩第十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开玩笑和枪口对人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不准玩弄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按标准配备后的多余弹药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集中,按有关规定办理封存调剂。已配发和封存的弹药都要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第十条弹药的运输,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弹药的品种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年以上,熟悉性能使用方法。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逐级上报次弹药装备统计表,上报时间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逐级上报次弹药装备统计表,上报时间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用枪的携带使用保管等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职权。第章弹药的购置运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持枪人员依照第十条的规定使用,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当停止使用。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开玩笑和枪口对人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不准玩弄为单位,送省级公安机关统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手续,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弹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已配发和封存的弹药都要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第十条弹药的运输,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路线方式,领取运输许可证。运输弹药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枪弹分开运输,专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门,对公务用枪的携带使用保管等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职权。第章弹药的购置运输封存和消耗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弹药的计划编造,统购置分发和管理。所购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建立弹痕档案并办理枪为单位,送省级公安机关统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手续,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章奖惩第十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弹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6、“.....第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第章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第条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行凶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检察干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胁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持枪人员依照第十条的规定使用,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输封存和消耗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弹药的计划编造,统购置分发和管理。所购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建立弹痕档案并办理枪证。第章的配备范围第条检察干警使用,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开玩笑和枪口对人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
7、“.....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高检院年月日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管理办法押运。第十条的修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第十条执行公务或训练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消耗登记手续,逐级上报,以待补充。对报废弹药应造册登记,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种数量和运输路线方式,领取运输许可证。运输弹药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枪弹分开运输,专人押运。第十条的修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第十条执行公务或训练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消耗登记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
8、“.....应当停止使用。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按标准配备后的多余弹药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集中,按有关规定办理封存调剂。人民检察院管理规定为单位,送省级公安机关统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手续,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章奖惩第十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弹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探亲访友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不准玩弄随意鸣枪或打猎。第十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下列情况之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执行侦查拘传押运。第十条的修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第十条执行公务或训练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消耗登记手续,逐级上报,以待补充......”。
9、“.....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的,可以携带。第十条携带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第十条持枪人员必须将贴身佩带,做到枪不离身,严防将贴身佩带,做到枪不离身,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抢被盗丢失。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指定具备配枪资格的司法警察负责的保管工作。要存放在坚固可靠的枪库枪柜中,枪弹要分别存放,枪库要安装报警防盗消防装置,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持枪人员依照第十条的规定使用,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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