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军服管理条例日起施行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
2、“.....第十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第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3、“.....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军服管理条例。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条军服军服专用第十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
4、“.....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第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第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军服管理条例。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条军服军服专用日起施行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
5、“.....第十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予处分。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服管理条例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日起施行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第十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
6、“.....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第十条军服承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军服管理条例。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
7、“.....第条军服军服专用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刑事责任......”。
8、“.....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军服管理条例日起施行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第十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第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第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军服管理条例。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第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军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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