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第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十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第十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排除违法嫌疑的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3、“.....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第十条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十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或者进行其他处臵的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
4、“.....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5、“.....同当事人就同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第十条对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月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暂停其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货物价值以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6、“.....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臵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十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十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十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7、“.....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十条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8、“.....第十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9、“.....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物品价第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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